防火有三個標準術語:耐火等級、燃燒性能、耐火極限,比較容易混淆,我們先捋順下。
耐火等級:衡量建筑耐火程度的分級標度。是為了保證建筑物的安全,必須采取必要的防火措施,使之具有一定的耐火性,即使發(fā)生了火災也不至于造成太大的損失而設定,從而實現(xiàn)安全與經濟的統(tǒng)一。它由組成建筑物的所有構件的耐火性決定的,即由組成建筑物的墻、柱、梁、樓板等主要構件的燃燒性能和耐火極限來確定。
影響耐火等級選定的因素有:
①建筑物的重要性;
②使用性質和火災危險性;
③建筑物的高度和面積;
④火災荷載的大小等因素。
按照國家標準《建筑設計防火規(guī)范》GB50016-2014將建筑物耐火等級分四級:
一級耐火等級建筑:主要建筑構件全部為不燃燒性。
二級耐火等級建筑:主要建筑構件除吊頂為難燃燒性,其他為不燃燒性。
三級耐火等級建筑:屋頂承重構件為難燃性。
四級耐火等級建筑:防火墻為不燃燒性,其余為難燃燒性和可燃性。
從高到低:一級*高,二級次之,再低三級,四級*低。
燃燒性能:指材料燃燒或遇火時所發(fā)生的一切物理和化學變化,這項性能由材料表面的著火性和火焰?zhèn)鞑バ?、發(fā)熱、發(fā)煙、炭化、失重以及毒性生成物的產生等特性來衡量。燃燒可以發(fā)光發(fā)熱。國家標準《建筑材料及制品燃燒性能分級》GB8624-2012將建筑材料的燃燒性能分為以下四種等級。
A 級:不燃材料(制品)
B1級:難燃材料(制品)
B2級:可燃材料(制品)
B3級:易燃材料(制品)
耐火極限:是指按建筑構件的時間-溫度標準曲線進行耐火試驗,從受到火的作用起,到失去支持能力或完整性被破壞或失去隔火作用時止的這段時間,用小時表示。
具體判定條件如下:
1. 失去支持能力;
2. 完整性被破壞;
3. 喪失隔火作用。
我國現(xiàn)行規(guī)范選擇樓板作為確定耐火極限等級的基準,因為對建筑物來說樓板是*具代表性的一種至關重要的構件。在制定分級標準時首先定樓板的耐火極限,然后將其它建筑構件與樓板相比較,在建筑結構中所占的地位比樓板重要的,可適當提高其耐火極限要求,否則反之。